1:物自身一词首先由康德(Immanuel Kant 1724~1804)所使用系源自德文Ding-an-sich。康德用来指不系于认识即不仅「对我们」而存在的事物而是其自身真正存在而与表象对立的存有物。
康德的知识论可说是一种现象论悟性范畴的知识材料只限于现象界之感觉直观。但触发感官而生表象者并不是客观事物本身。所以必须假定另有不同于现象界之「外物」存在。康德称这外物为物自身。他解释说:「感觉……从来没有、也不在单一情况中使我们知道物自身而是只有他们的外表而这些也只是表象而已。……所有的肉体及它们所在的空间都是空无只能视为吾之中的表象且只在吾人的思维中存在除此之外别无栖身之处。这难道不是唯心论(观念论)吗?」康德的答案是否定的即这不是唯心论(观念论)。理由是他并不否定物自身的存在而是我们只能如其所是的知道物自身。康德也并非肯定唯物论视心灵为物质其用意在于严格区分「认识」与「存在」之别。
康德也称物自身为真相或本体(Noumenon)以与现象(Phenomenon)分别。康德认为物自身可用不确定方式思想得到却无法被「认知」因理性的功能是推论没有如感性的直观能力;纵使要认知物自身也必须是理性的纯理智直观。
康德主张物自身的本体理念(包括心灵、宇宙及神)特别是从中衍生的实践理性的三种设准:自由意志、灵魂不朽及神对于道德本身或道德教育均有极大启发。本体理念非纯理性所能认知独立于现象世界之外构成了道德世界。因在现象界一切现象皆按照因果律机械地进行。人类的道德行为如受制于因果律则无意志自由可言。无自由则意志不能立法自律终而使道德法则沦为他律;这并非出于善意志的自律也非可普遍性的道德律。例如康德概念中的人既是理性也是非理性的主体同时听从理性和自然的命令。人在其行动和行为上受到不能彼此化约的、双元的命令所管制;其中之一是慎思明辨之二是尊重别人。康德并不将慎思明辨或自我利益视为达成尊重别人的管道两者有区分。康德将慎思明辨视为自然的动机(a natural motive)是自然的时空所决定的。换言之慎思明辨或自我利益的假言命令是自然的或现象的;尊重别人则是无上命令是智慧的或本体的。尊重别人是为行为者自身的目的无论是在论证或行动中无论是在理论上或实践上都是基于对自己对理性承诺的推理。
至于道德教育的目的则是要以发展学生自律的「形式道德」而不是他律的实质道德藉以完成最高善的道德境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