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是指在校学生按规定修毕应修科目学分经审查各项成绩合格或学力试验通过而完成阶段性学业之意。当学生修业期满获准毕业时通常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证明其已按规定完成学业学力亦符合学校要求。
我国自建立新式学校制度以来教育部或主管机关对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事宜即有明文规定现在就对毕业年限、应修科目学分、毕业证书发放等事项说明如下:
我国学制的建立始于清光绪二十八年(1902)颁布之〔钦定学堂章程〕该章程对于各级各类学校之毕(修)业年限已有明确规定。1922年(1922)「六三三四」新学制公布当时各校毕业年限曾作较大的调整以后则变动不大。就现况而言小学之毕业年限为六年、中学三年、高中(职)三年、大学校院四至七年、硕士班二至四年、博士班二至六年其他如专科学校、军警学校、空中学校、特殊学校等均另有不同的毕业年限规定。值得一提的是空中大学于1986年(1986)正式成立该校系采学分制且无毕业年限之规定学生只要按规定修满必修科目暨毕业学分数即可申请毕业。
我国初级中学暨高级中学曾于1922年起试行学分制惟实施不久后即因故废止。目前小学、中学、高中(职)系采学年制并无毕业学分数之限制学生只要每学期按规定修(选)习学校开设科目(中学、高中、高职均设有选修科目)各项成绩及格即可获准毕业。大学校院则采学年学分制且有最低毕业学分数之规定按教育部于1992年(1992)修正公布之〔大学必修科目表施行要点〕规定大学校院学生最低毕业学分数为一百二十八学分各校得视需要情况酌予提高;另外修习共同必修科目及学系必修科目且成续及格亦为大学校院学生毕业之基本要件。
除上述毕业年限及应修科目学分外目前各校对学生毕业资格之审查尚包括操行、毕业考试或学科考试、实习、资格考验、毕业论文或论文口试等各项成绩;这些项目并非各级各类学校均全然实施通常系考量教育需要而定。
为规范各校发放毕业证书事宜民国政府教育部乃于1943年(1943)颁订〔各级学校毕业证书发给办法〕该办法经多次修订后实施迄今其中较重要之规定如下:(1)各级学校学生修业期满成绩及格准予毕业者由各该校迳行发给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证书式样另定之;规定有实习年限者须俟实习期满后发给。(2)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认可或比叙之军警学校应按学校等级分别送请各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验印;立案之海外专科以上学校毕业证书须送请教育部验印。
总之「毕业」是表示在校学生已按规定完成阶段性学业之意。多年来我国各级各类学校学生毕业资格均有其条件限制这些条件的严谨或宽松与学校教育品质息息相关值得重视。
1:篮球比赛中犯规满五次被罚出场戏称为「毕业」。
【造句】球赛还没结束对方已有两个主将犯满毕业了。
2:在学校或训练班修完规定的课程。
【造句】他研究所毕业后决定回国贡献所学。
1:在学校或训练班修完全部的课程。《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第五五回》:「(关良)等在那医学堂毕业出来不知那里混了两年跑到这里来要开个药房。」也作「卒业」。篮球规则中五次犯满戏称为「毕业」。如:「球赛还没结束对方的三个主将已有两个毕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