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erends M. Springer M. G. Ballou D. & Walberg H.J. (Eds)(2009).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School Choice. New York: Routledge
Stevens M. L. (2001). Kingdom of children: Cultural and controversy in the homeschooling movement. Woodstoc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在家教育有两类:一是指适龄的儿童因为身心障碍程度严重而无法到校进行上课需由教育单位派教师到家中辅导;另一类在家教育学童并无明显的身心障碍情形却仍希望在家进行教育理由包括希望加强家庭连结、考量宗教因素、因学生无法适应学校生活、或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实施方式或教育品质并不认同等等转而依一定的程序申请在家教育。 依我国目前的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之实施有四种方式其中在学前教育阶段得在医院、家庭、幼儿园、托儿所、社会福利机构、特殊教育学校幼儿部或其他适当场所办理。在中小学与高中教育阶段亦允许在一般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或其他适当场所办理。由于上述的规定「医院、家庭和其他适当场所」乃成为目前各县市监辅会决定在家教育方式的依据。在医院实施的在家教育亦有采床边教学服务的方式办理亦即由医院与邻近的小学合作在医院内开设特殊班由该小学派合格教师到医院授课而若学生主要在家修养则学校往往指派辅导员定期提供家长疗癒的指导以及施以简易的训练。在家教育的方式受到许多批评包括不符合融合教育的理念、有剥夺身心障碍儿童受教权之虞等。Dykes & Venn等人便主张在家教育不应该成为重度或极重度障碍儿童的教育模式且实施在家教育的时间应该有所限制。不过在特教师资缺乏、特教设备不足、或特殊教育理念偏差等因素影响下在家教育也是教育当局辅导与照顾身心障碍儿童的一种权宜方式。 第二类实施在家教育的是一般学童不参加学校教育而采在家自学。但以英国为例在家教育早在1944年的教育法案中即是被允许的1996年的教育法案延续此一精神允许学生在家自学也不必遵照国定课程的规范。在我国由于「国民教育法」与「强迫入学条例」的规范:六至十五岁之国民均应受国民教育;已逾龄未受国民教育之国民应受国民补习教育。且适龄国民之父母或监护人有督促子女或受监护人入学之义务。但强迫入学条例中亦规定:适龄国民若因残障、疾病、发育不良、性格异常达到不能入学之程度经公立医疗机构证明者得核定暂缓入学惟健康恢复后仍应入学。若经判属重度智能不足者得免强迫入学。可见我国的国民教育除特殊学生之外是不允许在家教育的。 在家教育的理念虽有其愿景但亦有其局限。例如一个家庭所能提供的学习经验或经验试探毕竟有限可能限制了学生学习的广度与深度;其次在家教育往往仅针对家长所重视的学习面向进行学习投入较多的时间尽管有可能有较高的成就但对于学校教育所强调的各领域均衡学习相对而言就较难顾及;最后在家教育由于完全由家长主导则家长的教育理念与作法对儿童的成长影响太大是否妥适?是否影响学生养成独立生活能力?亦有争议。Berends M. Springer M. G. Ballou D. & Walberg H.J. (Eds)(2009). Handbook of Research on School Choice. New York: Routledge
Stevens M. L. (2001). Kingdom of children: Cultural and controversy in the homeschooling movement. Woodstock: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