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师权利是指宪法所保障、相关法律命令对教师所赋予的利益以及教师专业团体所涵蕴的利益。
就法律所赋予之权利而言教师享有一般民众所应享之权利如言论、讲学、着作、出版、信仰宗教、集会结社之自由生存权、工作权等唯上述自由或权利仅在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始受宪法保障如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将受到法律的限制。
就法令而言教师所享有的权利分布于民法、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民法上所规定之人格权、姓名权等;刑法上所规定之刑事责任的界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难的行使等;在行政法规上一般国民得享之权利教师亦享有之。其次也包含各项人事法合所规定之聘用、俸给、服务、迁调、进修、福利互助、差假、保险、抚恤、退休等权利。
就专业上的权利而论目前法令并无明确规定教师基于专业的需要根据其专业上的认知在不悖离国家政策及教育原理之原则下有决定教材内容、教学方法、教学进度、教学评量等之自主权并有自由从事学术研究及组织或参加教师专业团体的权利。